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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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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映圖北歐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騰瀚  
債  權  人  李宗明  
前列映圖北歐家飾有限公司、李宗明共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另經查,本件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設籍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三段,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之僱傭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侵占之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影本。)
    ㈤提出Line截圖Zona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李宗明出資契約書影本。
    ㈦提出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