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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春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掛號郵件回執顯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日期為114年11月6日,債務人於113年12月5日自寄送地址遷離,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