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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0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胡奕忠、胡晉芫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告還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或陳明併釋明 無庸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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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