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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奕忠、胡晉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告還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郵件回執)或陳明併釋明無庸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