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曾信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焯詠、陳箐熒、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菁縈」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陳箐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台端所附
切結書
所載利息新臺幣600萬元,於
聲請狀請求標的利息600萬元併入本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