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福明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03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延滯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09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延滯利息
。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