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瑞呈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胡慧美
債 務 人 徐兆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2,376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58,402元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⑵新臺幣33,974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⑴⑵均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⑴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⑵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⑴⑵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