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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靜怡  


            賴昆貴  



一、債務人林靜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7,19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97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林靜怡、賴昆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1,00
    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靜怡、賴昆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99,25
    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六、債務人如對第1至3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