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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吳秋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172,0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098號起訴書中有債權人吳秋嬌姓名及投資金額之附表影本。
    ㈢提出狀附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合會APP截圖影本,債權人吳秋嬌為其會員,且所提之會組明細、預繳會金紀錄為該會員帳戶資料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