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吳秋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172,0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098號起訴書中有債權人吳秋嬌姓名及投資金額之附表影本。
㈢提出狀附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合會APP截圖影本,債權人吳秋嬌為其會員,且所提之會組明細、預繳會金紀錄為該會員帳戶資料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