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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
債 權 人 張素珍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李維峰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債權人不能維持生活的證明。
㈡債權人之親屬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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