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永霖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永霖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
1.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4.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