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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3,822元,及自民國(以下同)114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止,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115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68計算之遲延利息自11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年1月25日屆滿,利率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1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643,82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歷史利率查詢。3、個金授信總約定書。4、放款往來明細查詢。5.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