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3,822元,及自民國(以下同)114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115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68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11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年1月25日屆滿,利率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1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㈡、
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643,82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歷史利率查詢。3、個金授信總約定書。4、放款往來明細查詢。5.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