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雪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