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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傅振坤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    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8,000,000元、㈡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㈠民國114年11月16日、㈡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15,608,000元、㈡新臺幣3,902,000元,及自㈠民國115年1月6日、㈡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115年2月7日、㈡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0,64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3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⑥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