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傅振坤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 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 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8,000,000元、㈡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㈠民國114年11月16日、㈡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15,608,000元、㈡新臺幣3,902,000元,及自㈠民國115年1月6日、㈡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115年2月7日、㈡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0,64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3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