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稚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掛號郵件回執)。
㈡提出契約中貸款人及讓與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使用者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