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債 權 人 唯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肯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當事人欄及狀尾均僅記載聲請人為「唯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未記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法定代理人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
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並於狀尾處蓋用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章或簽名,惟聲請人於同年3月2日收受裁定後
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聲請
難認已具備法定程式,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