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劉秉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㈡陳報債務人十睿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6日
寄存於債權人
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