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守強
債 務 人 何守琦
一、㈠
債務人何守強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54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257804計算之利息,若對債務人何守強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守琦負清償責任。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何守強負擔,若對債務人何守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守琦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