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林綺珊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橙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橙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
管轄權及
代理權之有無,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