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丞羿
一、
債務人林丞羿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經查,
本件債務人林春清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死亡,已無
權利能力及
當事人能力,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
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丞羿邀同債務人林春清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52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丞羿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春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8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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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