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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13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月)收取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105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5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所載之年息機動利率(目前為6.88%)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按約定內容計算方式計收違約金。
(三)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4年0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且全案已屆期未清償完畢,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其約定事項、繳息紀錄均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