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陳彥伯
債 務 人 張秀美
債 務 人 李琡如
一、㈠
債務人陳彥伯、張秀美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09,59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彥伯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8,02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陳彥伯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琡如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陳彥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67,86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陳彥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琡如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陳彥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3,17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陳彥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琡如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