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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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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柏廷  

            劉鴻圖  


一、①債務人劉柏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44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
    ②債務人劉柏廷、劉鴻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274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③債務人劉柏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653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陳珮琳之請求部分駁回。(債務人陳珮琳已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陳珮琳死亡,已無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