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詮輪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秀華
債 務 人 賴珏穎
債 務 人 賴琮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14,80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4.95,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年利率百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