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陳芸潁即鑫詠工程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泓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為「李家年」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泓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每日率萬分之五」計付標準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每日萬分之五利息為18.25%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又
兩造無特約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