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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陳芸潁即鑫詠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李家年」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泓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每日率萬分之五」計付標準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每日萬分之五利息為18.25%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又兩造無特約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