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 權 人 魏有用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蕭順、力大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蕭順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力大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蕭順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補正向債務人力大實業有限公司合法催告後仍未履行之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