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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政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掛號郵件回執)。
    ㈢提出契約中貸款人及讓與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使用者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使用者編號27641號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