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鍾政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
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掛號郵件回執)。
㈢提出契約中貸款人及讓與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使用者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使用者編號27641號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