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債 權 人 中港長鴻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陳德春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
㈡因寄送地址
非債務人之設立登記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設立登記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3)。
㈣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0之依據(如: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並標註於規約第幾條約定)。
㈤提出債務人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