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債 權 人 俊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宇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施作吊車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查 聲請狀未附上證物欄相關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