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債 權 人 俊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宇翰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施作吊車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查
聲請狀未附上證物欄相關證物。)」,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