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白峻榮
白芯瑜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雪霞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2,344元,及其中新臺幣607,55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雪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