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債 權 人 謝鎧蔚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坤吉、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陳報債務人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蔡坤吉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張支票發票人各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蔡坤吉
非發票人也非
背書人。)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利率各為何?
㈥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