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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債  權  人  謝鎧蔚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坤吉、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陳報債務人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蔡坤吉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張支票發票人各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蔡坤吉發票人也非背書人。)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吉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日、利率各為何?
    ㈥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