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吳政頴
吳宜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德鴻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吳政「穎」或吳政「頴」?補正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並提出債權人之身分證正面影本。
㈢
陳報債權人二人各自請求工資及
資遣費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
㈣確認債務人為「德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薪資收據抬頭為「龍板靜玥公司」薪津收據不相符)
㈤提出債務人德鴻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