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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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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
債  權  人  紀鳳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金額30萬元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