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嘉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856元,及其中新臺幣48,608元自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