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家楹、丁玟淩、廖啓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所示,債務人丁玟淩、廖啓仲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對債務人廖家楹請求未獲受償或無效果時,方得對債務人丁玟淩、廖啓仲請求。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