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廖家楹、丁玟淩、廖啓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所示,債務人丁玟淩、廖啓仲僅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對債務人廖家楹請求未獲受償或無效果時,方得對債務人丁玟淩、廖啓仲請求。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9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