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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怡晴  


            楊伯偉  



一、㈠債務人黃怡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551元,及其中新臺幣⑴6,042元⑵19,049元⑶51,481元自民國⑴⑵113年11月5日⑶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年利率⑴百分之15⑵⑶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怡晴、楊伯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71元,及其中新臺幣⑴7,200元⑵108元均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利率⑴百分之2.99⑵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