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怡晴
楊伯偉
一、㈠
債務人黃怡晴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551元,及其中新臺幣⑴6,042元⑵19,049元⑶51,481元自民國⑴⑵113年11月5日⑶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
按年利率⑴百分之15⑵⑶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怡晴、楊伯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71元,及其中新臺幣⑴7,200元⑵108元均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利率⑴百分之2.99⑵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