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97號
債 權 人 氶氾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葦甄即富進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兩造合約書第15條並未記載債務人違約時以契約總價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請補正
本件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之釋明文件。
㈡承上,提出違約金新臺幣2,522,1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債務人為「富進工程行-林葦甄、林進昌」之記載是否有誤?
㈥承上,如林進昌亦係債務人,請補正對其之釋明文件,及更正聲請事項內容;如富進工程行為
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林葦甄即富進工程行」。
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