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惠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凱茵、楊凱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所示,債務人楊凱宇僅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楊凱宇請求未獲受償或無效果時,方得對債務人楊凱茵請求,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