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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債務人林黃大偉已於107年為遷出國外之登記,須向國外送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