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債務人林黃大偉已於107年為遷出國外之登記,須向國外送達。(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