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債 權 人 易利豐鋼鐵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584,382元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按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