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債 權 人 易利豐鋼鐵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55,468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584,382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1,420,514元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3,950,572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