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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昌工具有限公司、陳麗玲、鄭恩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宏昌工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昌工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宏昌工具有限公司還款明細表影本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汽車貸款契約書之貸與人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債權讓與,應提出⑴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⑵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⑶或無需通知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