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債 權 人 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雅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
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印文(即公司大小章)。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雅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㈣請提出利息自113年7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