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陳箐熒
陳焯詠
一、㈠
債務人陳焯詠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29,871元,及自
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9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
㈡債務人陳焯詠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9,32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陳焯詠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箐熒負清償之責任。
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陳焯詠負擔,如對債務人陳焯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箐熒負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