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161號
債 權 人 櫟心國際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經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簽收之清晰郵件簽收紀錄。
㈢請敘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債權人未附聲請書)
㈣提出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