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吳玲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960元,及自民國115年
      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04,29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2,73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