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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
債  權  人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芯有限公司、吳惠梅、許睿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對債務人吳惠梅請求之釋明資料(因依狀附加盟契約書所載連帶保證人並無吳惠梅之簽章)。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