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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劉佩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十三妹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債務人十三妹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