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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698號
債  權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誠哲股份有限公司、劉嘉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誠哲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