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劉裕霖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6,448元,及其中新臺 幣257,398元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337元,及其中新臺幣32,153元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